機關各科室,各辦事處: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建金〔2013〕7號)以及市中心下發的《關于轉發<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贛市公積金字〔2014〕4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提取條件
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第二條 提取額度
夫妻雙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實際支付房租總額。
(一)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實際支付房租全額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贛市公積金字[2014]45號文
件規定,市中心城區范圍內不得超過14040元/年,縣(市)范圍內不得超過8640元/年。
(三)提取人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至少保留100元。
第三條 辦理提取所需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1、提取人工作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租賃證明與房租支付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2、提取人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提取人銀行存折(卡)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提取人工作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提取人夫妻雙方名下無自有住房證明(此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
2、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3、房租支付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人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提取人銀行存折(卡)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原件及復印件;
6、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條 防范騙提套取行為
各辦事處要加強與當地房產、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核查職工租賃行為,嚴格審查提取資料的真實性(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賃協議應注明出租人的身份證號碼及聯系電話,向出租人核實其租房的情況)、合規性、完整性,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的,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該職工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并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辦公室、省監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建金〔2010〕9號)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與本實施細則不相符的規定一律廢止,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5年4月23日